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 盧清松 被上訴人 盧蔡美麗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盧小玲 盧正一 盧政二 盧政三 盧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