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丙○○被告台憶建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