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0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600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24,95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