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原告 王啓陽 被告 吳憶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5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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