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
葉兆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昌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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