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俊嘉
被   告  戴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
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毓琦
┌────────────┐
│訴訟費用計算式│
├────────────┤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合計1,000元│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