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佳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佳伶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ADIDAS」、「NIKE」、「PUMA」、「UA」商
標圖樣之仿冒物品共貳佰貳拾捌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記載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侯佳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
109年8月24日18時起至同年月26日18時許為警查獲時止,
持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
切接近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數
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法益,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
一行為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
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等
商標權人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某私利,竟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牟利,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
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
對於該商品來源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形象,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考其犯後已知悔悟,且已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
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並已
支付完畢,上開公司已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及原諒被告等情,
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被告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並
啟自新。
四、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ADIDAS」、「NIKE」、「PU
MA」、「UA」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共228件,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
販賣前述仿冒商標圖樣物品所得新臺幣2千元係被告為本件
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並已扣案,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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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品│數量│商標專用權人│
├──┼──────────┼───┼─────────┤
│1│短衣│78│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2│短褲│6│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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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衣│92│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
││││合夥公司│
├──┼──────────┼───┼─────────┤
│4│短褲│4│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
││││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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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長褲│4│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
││││合夥公司│
├──┼──────────┼───┼─────────┤
│6│上衣│14│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
││││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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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短褲│9│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
││││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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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長褲│1│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
││││限責任公司│
├──┼──────────┼───┼─────────┤
│9│上衣│20│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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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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