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敏男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敏男因竊盜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由楊敏男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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