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