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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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台幣伍佰柒拾元、被
告乙○○負擔新台幣參佰壹拾元,被告丁○○負擔新台幣壹佰貳
拾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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