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喬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81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喬勝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81號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蔡喬勝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喬勝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
181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因對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為明瞭案件情形,請求准許付與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及本院卷全部卷證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意旨略以:
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惟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因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被告本案防禦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所餘卷宗內容(如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料等),本院認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附表:【准許付與被告之卷內筆錄及證物影本範圍】
1、告訴人 王江東 部分:①告訴人王江東於109年10月21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警卷第13至23頁)。
②告訴人王江東於110年2月18日偵訊具結筆錄(偵卷第26至28頁,結文第29頁)。
③告訴人王江東於110年4月9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55至64頁)。
④告訴人王江東於11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3
1頁)。⑤告訴人王江東於110年8月3日本院審理具結筆錄(本院卷第215至225頁,結文第229頁)。
2、證人 吳建均 部分:①證人吳建均於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至5頁)。
②證人吳建均於110年2月18日偵訊具結筆錄(偵卷第26至28頁,結文第31頁)。
③證人吳建均於11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具結筆錄(本院卷第98至114頁,結文第137頁)。
④證人吳建均於110年9月28日本院審理具結筆錄(本院卷第2
89至291頁,結文第317頁)。
3、證人 簡芃樺 部分:①證人簡芃樺於11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具結筆錄(本院卷第1
14至131頁,結文第135頁)。②證人簡芃樺於110年9月28日本院審理具結筆錄(本院卷第2
91至298頁,結文第315頁)。
4、證人 周嘉雄 部分:①證人周嘉雄於110年9月28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98至310頁,結文第319頁)。
5、正義興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警卷第25頁)。
6、現場照片4張、告訴人傷勢照片2張(警卷第27至31頁)。
7、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偵卷第33頁)。
8、被告110年5月11日提出之刑事訴訟補充答辯狀所附之LINE對話截圖1份(本院卷第141頁)。
9、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10年6月9日院醫病字第1100001834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病歷資料4紙(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
9頁)。
10、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1份(本院卷第37至47頁)。
11、告訴人於110年4月9日審理程序指認現場照片2張(本院卷第65至67頁)。
12、本院於110年9月28日審理程序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第282至288頁)。
13、被告部分:①被告於109年10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7至12頁)。
②被告於110年2月18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25至28頁)。
③被告於110年4月9日之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55至64頁)。
④被告於11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95至133頁)。
⑤被告於110年8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13至227頁)。
⑥被告於110年8月19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43至245頁)。
⑦被告於110年9月28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79至311頁)。
⑧被告於110年10月5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339至357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