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19號抗告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文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聲字第181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