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朱韋綸朱進緯朱銘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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