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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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登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登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
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登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80、181號、101年│、180、181號、101年│、180、181號、101年│││度偵字第18341號│度偵字第18341號│度偵字第183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備註│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二、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9日│100年10月8日│100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80、181號、101年│、180、181號、101年│、180、181號、101年│││度偵字第18341號│度偵字第18341號│度偵字第183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備註││└───────┴───────────────────────────────────┘┌───────┬───────────┬───────────┬───────────┐│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30日至101年│││││5月2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319號│101年度偵字第16319號│101年度偵字第16319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217號│2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實││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決││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編號│10│11│├───────┼───────────┼───────────┤│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3日│101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319號│101年度偵字第16319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2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實││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957號、││決││102年度訴字第654號│102年度訴字第654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