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蔡政憲 法定代理人 徐鳳銘 被告 許豊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