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唯毓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羅唯毓被訴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 蔡小芬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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