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鈴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淑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