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黃靜儀
被 告 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永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41,218元,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減縮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223元,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
期間擔任被告之主任委員,被告現任之法定代理人鍾永上當
時經補選為被告之財務委員。詎鍾永上於擔任被告之財務委
員後,竟無任何理由凍結由原告代被告墊付,已經100年8
月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應支付與原告之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共29,743元,而經原告扣除已提領之結餘款7,520
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2,223元。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
有上開利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223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墊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於其擔任被告主
任委員期間內,未遵守大樓規約所支出,於法不合,故前任
財務委員即訴外人 許茗玲 即不予同意核銷,許茗玲辭退後由
鍾永上接任,仍因該款項之支出屬不合法而不予核銷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有支出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
其提出支出憑證、估價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出貨明細
單、收據、說明書、統一發票、送貨單、請款單、郵資收據
、財務報表及管委會函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原告另主張其所支出之如附表編號1-67所示之金額係
依被告之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且係為被告之
公共事務而支出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本院審酌如下: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1-28之支出依據係依照被告於10
0年8月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主任委員得
於一萬元以下就公共事務支出得為自由用度」議案為之,
且原告系經當時參與會議之證人 黃素貞 所告知等情,惟查
,本院審酌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並未見有
上開原告所提及之議案,僅於議案七決議:「管理委員會
動用工程修繕費權限案:1、管理委員會動用工程修繕費
權限,以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下為準。若工程修繕費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後才能
執行。2、若遇緊急修繕工程案費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則需全體委員同意後,方可執行。」(見本院卷第8頁背
面)而由上開決議案內容可知,其並非在於議決主任委員
得否於一萬元以下自由動用管理經費之議案,且經證人黃
素貞到庭證稱:我不清楚主任委員可以如何運用管理費,
也沒有印象曾經有告訴原告得以在一萬元以下為自由用度
等語(見本院卷第470-471頁),益徵原告之上開主張無
據;復依證人 張永光 證稱:我於97年至100年8月底都是
擔任被告之主任委員,當時管理室有約一千元之零用金,
臨時購買東西可以使用,屬於代墊款性質,然後再通知財
務委員、監察委員,請款之後再補足零用金。金額比較大
時,當時有五個委員,有說要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就可以
動用錢。我如果要買東西,就通知另外2位委員,然後就
去買,然後報帳。我代墊公用費用時,會先通知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然後我去買,再拿發票請款等語(見本院卷
第383-385頁),堪認於原告當選主任委員之前,被告之
管理經費使用方式需經由過半數委員同意後,方得以支出
之收據向管委會請款。惟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主任
委員如果有忘記通知(其他)委員的情形,如果合於大樓
使用,必要性我們還是會給等語(見本院卷第385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所支出之附表所示編號1-28項目中之編號
14、17、20係使用於大樓之公共事務且認為有必要性故同
意原告支出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8頁),勘認原
告此部分之支出(附表所示編號14、17、20)確實係使用
於公共事務且具必要性,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05元【
計算式:290+15+1,500=1,805】,即屬有據。至原
告支出之其餘部分費用,因未符合被告使用管理經費之方
式,難以認定原告當時支出是否符合必要性,且原告未提
出其餘證據供本院調查,是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由原告代
墊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13、編號15-16、編號18-19之費
用部分,誠屬無據。
(二)原告另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29-67為被告所支出之費用,
係依據被告101年4月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使
用於公共支出等語,而依被告101年4月2日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第二次會議紀錄:「第五點案由二:修改住戶規約
案。...2、增修訂第13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
及管理委員之權限。四、主任委員對於公共預算用於公共
事務的支出權限一萬元以下無須經過管委會議決議有自由
採決權。...」(見本院卷第41頁)堪認自101年4月2
日起,主任委員於一萬元以下得以自由決定使用於公共事
務之預算,經查,附表所示編號29-47原告支出之時間均
係於101年4月2日之後,且金額均為10,000元以下,被
告復對於上開項目均係使用於公共事務一情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279-280頁、396-397頁),是認原告代墊之上開
費用係為被告之公共目的而支出且具必要性,故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其代墊之附表所示編號29-67之費用共7,556元
【計算式:50+299+32+118+10+118+69+200+
200+225+300+59+39+45+65+300+1,800+99
+300+800+1,398+25+50+100+200+32+32+
37+32+32+25+109+118+59+25+42+42+45+25
=7,556】,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361元【計算式:1,805+
7,556=9,361】,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又攻擊或防禦方法
,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適當時期提出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
造間之攻擊、防禦方法,如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則均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本件被告於102年11月7日所具之答辯狀,乃102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本院自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
附表
┌──┬─────┬──────────────┬─────┬─────┐
│編號│支付日期│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憑證頁數│
├──┼─────┼──────────────┼─────┼─────┤
│1│100.10.29│管理室監視器碟體故障更換│2,300元│P.10①│
├──┼─────┼──────────────┼─────┼─────┤
│2│100.12.4│8F1住戶調閱監視器及燒錄費用│900元│P.10②│
├──┼─────┼──────────────┼─────┼─────┤
│3│100.12.25│7F3住戶調閱監視器│300元│P.140①│
├──┼─────┼──────────────┼─────┼─────┤
│4│101.1.9│7F3住戶調閱監視器燒錄│300元│P.140②│
├──┼─────┼──────────────┼─────┼─────┤
│5│101.2.3│管理室門外廊下盆栽用小白石│180元│P.141①│
├──┼─────┼──────────────┼─────┼─────┤
│6│101.2.3│管理室門外廊下盆栽更換工資│500元│P.141②│
├──┼─────┼──────────────┼─────┼─────┤
│7│101.2.4│大樓電梯內壁面塗裝用彩帶貼紙│487元│P.143│
├──┼─────┼──────────────┼─────┼─────┤
│8│101.2.4│大樓電梯內壁面塗裝用貼紙│89元│P.144│
├──┼─────┼──────────────┼─────┼─────┤
│9│101.2.5│拆除1-2F及鋪設13F室內地磚│11,000元│P.142①│
├──┼─────┼──────────────┼─────┼─────┤
│10│101.2.6│大樓電梯內壁面塗裝用彩帶貼紙│199元│P.145│
├──┼─────┼──────────────┼─────┼─────┤
│11│101.2.9│頂樓空中花園壁面油漆及工具│1,909元│P.146①│
├──┼─────┼──────────────┼─────┼─────┤
│12│101.2.16│管理室監視器電視螢幕修理│1,200元│P.142②│
├──┼─────┼──────────────┼─────┼─────┤
│13│101.2.23│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118元│P.146④│
├──┼─────┼──────────────┼─────┼─────┤
│14│101.2.23│管理室管理員過年用糖果│290元│P.146③│
├──┼─────┼──────────────┼─────┼─────┤
│15│101.2.25│頂樓會議室開鎖及配鎖│300元│P.146②│
├──┼─────┼──────────────┼─────┼─────┤
│16│101.3.2│向公所申請會議記錄用│4元│P.147②│
├──┼─────┼──────────────┼─────┼─────┤
│17│101.3.5│管理費存款單管理員用印│15元│P.148②│
├──┼─────┼──────────────┼─────┼─────┤
│18│101.3.7│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59元│P.148③│
├──┼─────┼──────────────┼─────┼─────┤
│19│101.3.12│管理員指導新人加班餐費│75元│P.149④│
├──┼─────┼──────────────┼─────┼─────┤
│20│101.3.16│地下室出口感應燈更換用│1,500元│P.148①│
├──┼─────┼──────────────┼─────┼─────┤
│21│101.3.19│郵寄9F2住戶新規約草本│52元│P.149③│
├──┼─────┼──────────────┼─────┼─────┤
│22│101.3.20│頂樓抓漏工程補開印花稅發票│350元│P.150│
├──┼─────┼──────────────┼─────┼─────┤
│23│101.3.21│財務報表製作用現金傳票│19元│P.147①│
├──┼─────┼──────────────┼─────┼─────┤
│24│101.3.22│財務報表製作用現金傳票影印費│2元│P.149①│
├──┼─────┼──────────────┼─────┼─────┤
│25│101.3.22│管理室管理員用訂書針│14元│P.149⑤│
├──┼─────┼──────────────┼─────┼─────┤
│26│101.3.22│管理費存款單管理員用印│15元│P.151│
├──┼─────┼──────────────┼─────┼─────┤
│27│101.3.2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冊影印費│4元│P.149⑥│
├──┼─────┼──────────────┼─────┼─────┤
│28│101.3.31│財務報表製作用現金傳票影印費│6元│P.149②│
├──┼─────┼──────────────┼─────┼─────┤
│29│101.4.8│管理費存款單大樓名稱用印│50元│P.153②│
├──┼─────┼──────────────┼─────┼─────┤
│30│101.4.10│大樓公告護背用紙│299元│P.152①│
├──┼─────┼──────────────┼─────┼─────┤
│31│101.4.18│寄清潔公司解約公文函│32元│P.152②│
├──┼─────┼──────────────┼─────┼─────┤
│32│101.4.19│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118元│P.152③│
├──┼─────┼──────────────┼─────┼─────┤
│33│101.4.27│管理費存款單管理員用印│10元│P.153①│
├──┼─────┼──────────────┼─────┼─────┤
│34│101.5.17│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118元│P.155②│
├──┼─────┼──────────────┼─────┼─────┤
│35│101.5.24│管理員清潔工作用清潔劑│69元│P.154│
├──┼─────┼──────────────┼─────┼─────┤
│36│101.5.26│頂樓室外安全梯加裝鎖鍊│200元│P.155①│
├──┼─────┼──────────────┼─────┼─────┤
│37│101.6.2│電梯內監視器調閱│200元│P.170②│
├──┼─────┼──────────────┼─────┼─────┤
│38│101.6.7│管理員消防演習餐費│225元│P.156①│
├──┼─────┼──────────────┼─────┼─────┤
│39│101.6.8│電梯內監視器影像燒錄│300元│P.170①│
├──┼─────┼──────────────┼─────┼─────┤
│40│101.6.9│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59元│P.156②│
├──┼─────┼──────────────┼─────┼─────┤
│41│101.6.11│管理室管理員飲用水│39元│P.157②│
├──┼─────┼──────────────┼─────┼─────┤
│42│101.6.22│寄新光台北公司公文函│45元│P.157④│
├──┼─────┼──────────────┼─────┼─────┤
│43│101.6.22│寄新光高雄公司公文函│65元│P.157③│
├──┼─────┼──────────────┼─────┼─────┤
│44│101.6.23│管理室玻璃門底部磨平費用│300元│P.170③│
├──┼─────┼──────────────┼─────┼─────┤
│45│101.6.25│電梯內監視器鏡頭故障更換│1,800元│P.157①│
├──┼─────┼──────────────┼─────┼─────┤
│46│101.6.29│管理室管理員監視器操作用滑鼠│99元│P.158│
├──┼─────┼──────────────┼─────┼─────┤
│47│101.7.6│管理室玻璃鋁門修理費│300元│P.159①│
├──┼─────┼──────────────┼─────┼─────┤
│48│101.7.11│新修訂規約影印及裝訂費│800元│P.160│
├──┼─────┼──────────────┼─────┼─────┤
│49│101.7.12│電梯地磚更換│1,398元│P.161│
├──┼─────┼──────────────┼─────┼─────┤
│50│101.7.14│地下室用水管接頭│25元│P.159②│
├──┼─────┼──────────────┼─────┼─────┤
│51│101.7.16│新修訂規約邊線製作用膠帶│50元│P.162①│
├──┼─────┼──────────────┼─────┼─────┤
│52│101.7.16│管理員用二手椅│100元│P.162②│
├──┼─────┼──────────────┼─────┼─────┤
│53│101.7.18│管理員用飲用水│200元│P.163│
├──┼─────┼──────────────┼─────┼─────┤
│54│101.7.23│寄新光台北公司公文函│32元│P.165①│
├──┼─────┼──────────────┼─────┼─────┤
│55│101.7.23│寄新興分局中山派出所公文函│32元│P.165②│
├──┼─────┼──────────────┼─────┼─────┤
│56│101.7.23│寄新光高雄公司公文函│37元│P.166②│
├──┼─────┼──────────────┼─────┼─────┤
│57│101.7.27│寄統一徵信公司會議記錄│32元│P.166④│
├──┼─────┼──────────────┼─────┼─────┤
│58│101.7.27│寄新光台北公司會議記錄│32元│P.166③│
├──┼─────┼──────────────┼─────┼─────┤
│59│101.7.27│寄新光高雄公司會議記錄│25元│P.166①│
├──┼─────┼──────────────┼─────┼─────┤
│60│101.8.2│地下室工務用梯十孔鋼鍊鎖│109元│P.168⑤│
├──┼─────┼──────────────┼─────┼─────┤
│61│101.8.3│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118元│P.167②│
├──┼─────┼──────────────┼─────┼─────┤
│62│101.8.4│大樓電梯內用芳香劑│59元│P.167③│
├──┼─────┼──────────────┼─────┼─────┤
│63│101.8.6│新光公司垃圾桶蓋│25元│P.168④│
├──┼─────┼──────────────┼─────┼─────┤
│64│101.8.13│寄新光台北公司廣告名稱租約書│42元│P.168②│
├──┼─────┼──────────────┼─────┼─────┤
│65│101.8.13│寄新光高雄公司廣告名稱租約書│42元│P.168③│
├──┼─────┼──────────────┼─────┼─────┤
│66│101.8.15│寄9F2住戶新修訂規約│45元│P.167①│
├──┼─────┼──────────────┼─────┼─────┤
│67│101.8.17│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公文函│25元│P.168①│
├──┴─────┴──────────────┼─────┴─────┤
│共計│29,743元│
└───────────────────────┴───────────┘
訴訟費用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證人旅費1,048元
合計2,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