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宋建璋
被   告  陳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46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30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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