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6,575元│RC0000000│94年11月15日│││限公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