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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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О四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蕭芳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
檢察官據告訴人乙○○具狀請求上訴,略以:檢舉或告密案件應以機密文件處理,
為行政命令明文規定,告訴人投訴之文書內容多具體指摘承商不法事證,真意即檢舉,被告等未將告訴人資料隱去,原函照轉承包商,致令告訴人遭人恐嚇,原審認不構成洩密罪,於法有違云云,惟查告訴人乙○○所寄予教育部、審計部及國立史前博物館籌備處之函文及附件非屬檢舉函,原判決理由已敍述甚詳,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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