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37號債權人 洪健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篕章。
㈡陳報本件請求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倘為前者,請提出約定利率年息5%之釋明;倘為後者,請陳報提示日期。
㈢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