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謝秀賢
蔡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謝秀賢之權利,請求相對人蔡玉崇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8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97地號土地│35,000元│84││2,940,000元│├─┼──────────────────┼─────┴────┤全部├─────────┤│2.│27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143,600元│││照南里19鄰光復路240巷18號)│為143,600元│││├─┴──────────────────┴──────────┴────┼─────────┤│合計│3,08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