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鄧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睿宇 (原名 黃國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睿宇(原名黃國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確於民國93年間借款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款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