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建良 、 鄭新 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建良、 鄭新民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 陳明 對相對人鄭建良、鄭新民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鄭建良、鄭新民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與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五、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鄭建良、鄭新民(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