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3號上訴人 王昭文 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如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