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上訴人 黃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禹均 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0,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
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哲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