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丙○○○
乙○○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莊植寧 律師被告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喬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股東常會議事錄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