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桃交附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桃園縣被告乙○○桃園縣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