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0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具保人丙○○
乙○○甲○○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丁○○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一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丙○○、乙○○、甲○○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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