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對於他人財產權利未予尊重,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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