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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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明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