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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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碧圭 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 張榮利 等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65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