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俊生 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 律師被告 陳清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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