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李蕙欣 輔佐人 孫水木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何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