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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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8號上訴人 許碧圭 被上訴人 張榮利
張仙吉 張有志 郭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7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1,580元,共計69,300元。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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