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2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被告 黃紹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00號,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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