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邱 昱霖
       楊維軒
被   告  陳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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