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67號
原   告  謝安
訴訟代理人  謝霈
被   告  謝新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具狀表明請求權依
據並將繕本寄於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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