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妙善(原名李文銘)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妙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妙善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9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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