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麗
賴數英
蕭福順
廖福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美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賴數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7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蕭福順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廖福田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撲克牌1副(共40張)及新臺幣1,700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部分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一)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各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第3行「在公眾得出入之」應更正為「在位於」。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4份」、「扣押物品收據、」應刪除。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美麗、賴數英、廖福田及蕭福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賴數英、廖福田及蕭福順均有賭博前科,被告楊美麗無前科之素行(見被告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等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23、35、43、51頁)、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撲克牌1副(共40張)及新臺幣1,7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793號被告楊美麗女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數英女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福順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村0巷0
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福田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美麗、賴數英、廖福田、蕭福順等4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18日10時許起,在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區○○街0號即思賢公園內,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並以俗稱「比大小」之方式賭博財物。
賭博方式為每人抽牌2張,將2張牌點數相加大者為贏家,每次每人下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至200元,贏家獲取全部下注金額之方式,相互對賭。嗣於同日10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副(內含40張牌,不含J、Q、K)及賭資現金1,7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美麗、賴數英、廖福田、蕭福順等4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40張牌)、賭資1,7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檢察官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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