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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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二號
聲請人 陳金昌 即易商行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民權支庫│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壹萬叁仟陸佰壹拾│RU六五0二七六││││司│││伍元│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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