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鄺國治 │華南銀行忠興分行│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柒仟元│DC一九三六九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