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6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崔晏銘吳麗雲 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崔厤筑 即吳麗雲之限定繼承人
受告知人   朱宜柔
法定代理人  朱玟翰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6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15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雲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雲賸餘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玫燕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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