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

原告 梁美芳

被告 張有彬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陳建甫 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於同案被告陳建甫到案後再由本院另行處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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