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世華 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2.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自陳居住於其長子所有之房屋。債務人之配偶 張麗香 因頸部椎間盤移位併神經壓迫,手麻無力,只能作輕度家事,由債務人與長子共同扶養。債務人之母黃玉鳳罹有糖尿病、高血壓、C型肝炎等,平日由債務人配偶照顧,雖領有老人生活津貼,惟103年1月份起降為3600元,仍須由債務人與手足共三人共同扶養,此有義大醫院張麗香診斷證明書、仁武區公所103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查核准通知單附卷可稽。
3.次查,債務人於自家一樓開設事務所,從事代書工作,自陳102年1月1日迄102年12月31日從事土地代書業務收入僅每月平均17542元(債務人103年2月18日陳報狀),本院認應以其切結之月收入30000元認定為宜,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土地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案件明細暨收入明細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971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174
7元(原陳報13300元,惟國民年金費及健保費共2700元,應核實更正為繳款單收據所載之1138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尚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配偶及母親扶養費共計為8396元,因其
母所領津貼金額遭調降為3600元,是依據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尚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0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11747元+8396元)後,每月9714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2921│23.16%│225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0735│3.83%│37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30445│7.87%│76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24.48%│2378│├──────────┼──────┼─────┼──────┤│富邦資產管理公司│110961│2.64%│256│├──────────┼──────┼─────┼──────┤│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38.03%│3694│├──────────┼──────┼─────┼──────┤│債權總額│4,201,225│每期金額│9,714│├──────────┼──────┼─────┼──────┤│清償成數│約16.65%│清償總額│699,40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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