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92年7月7日至93年7月7日月間犯詐欺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216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16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