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8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