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7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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