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拘未獲,復經命具保人偕同到庭未果,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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